學會章程

台灣運動醫學醫學會章程


107年3月17日修訂
113年11月17日修訂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運動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wan Academy of Sports Medicine (英文簡稱TASM)。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從事運動醫學的專科醫師與運動隊醫的專科醫師培訓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舉辦運動醫學和隊醫講座及研討會。
    2. 促進國際運動醫學交流。
    3. 強化國內運動醫學團隊合作。
    4. 推廣運動醫學專科制度,辦理運動醫學相關專科醫師與運動隊醫相關專科醫師培訓。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 一般會員:凡具以下資格之一,並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 具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或前衛生署頒發之專科醫師證書
      • 經中醫師高考、中醫師特考合格,並且有四年臨床經歷
      • 具國外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證書
    2. 專科會員:具一般會員資格,並接受本會所規定或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及實習課程達規定時數且通過考試者,經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且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專科會員。
    3. 贊助會員:
      • 醫師會員:凡具醫學院畢業之中、西、牙醫師或國外正式醫學院(教育部採認之國外醫學院)畢業之醫學士以上並取得醫師執業執照者。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學生會員:凡正就讀國內醫學院之中、西、牙醫系學生。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團體,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4. 名譽會員:凡對運動醫學有特殊貢獻並經理事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5. 一般會員與專科會員須擇一入會。
  • 第八條   一般會員與專科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位一般會員及專科會員為一權,一般會員轉任專科會員時,一般會員之權利義務即失效。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須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繳納,未繳納者,或連續兩年未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者,停權一年;停權滿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死亡。
  •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除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於退會申請書送達到本會即時生效,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送理事會審定確認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5. 議決財產之處分。
    6. 議決本會之解散。
    7.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候補理監事遞補後,理監事名額仍不足時,由會員中補選之。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委員會及各組之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最高顧問、總顧問、名譽理監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理事、監事之罷免。
    3. 本會之解散。
    4.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監事會議或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各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及臨時理監事會議得採用通訊會議(包含視訊、電話、即時通訊軟體),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委員會、工作小組,如遇單一議題,可用通訊投票(包含視訊、電話、即時通訊軟體、傳真)表決,如獲通過,可視為上述各類會議之決議。
  •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 一般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 贊助會員:
        • 醫師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 學生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 個人會員:新台幣八百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2. 常年會費:
      • 一般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 專科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 贊助會員:
        • 醫師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 學生會員:新台幣一百元。
        • 個人會員:新台幣二百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3月17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