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甄審

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106年05月25日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06年10月18日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07年10月27日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112年06月16日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 台灣運動醫學醫學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作業,培養具國際水準之台灣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訂定「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 醫師符合本會「一般會員」身份且完成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必修學分取得「結訓證書」者,得報名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考試(以下稱專科醫師甄審考試)。
  • 經審查合格者得參與專科醫師甄審考試,考試分為筆試、實習學分取得及面試三階段;
    1. 完成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課程之基礎課程後,始進行實習申請,以取得實習學分,實習學分認定方式依本會「實習認定標準」辦理,實習認定標準內之賽事或是服務可以回溯追認。
    2. 完成專科醫師訓練課程210學分者可參與筆試及面試;通過筆試及面試並完成90實習學分者,由本會核發「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3. 面試不及格者,筆試及實習學分保留三年,如連續三年面試不及格者,需重新筆試。
  • 筆試及面試考試範圍包含運動科學、運動內科學、骨骼肌肉學、運動醫學中的特殊族群、運動傷害學、中醫學及輔助醫學、運動管理、肌力與體能訓練、上下肢運動傷害與治療、軀幹運動傷害與治療及專項導向運動傷害探討等項目。
  •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及面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之筆試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面試每年辦理一至兩次為原則(四月及十月),其考試日期、考試地點及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報名方式以當年度甄審簡章公告為準。
  •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合格後,由甄審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呈請本會理事會議核備,發給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並公告之。
  • 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
    1.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須具下列資格:
      • 須為本會「專科會員」身分之有效會員。
      • 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五年內,參加本會認定之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20點(含)以上;每年至少須達20點,其中百分之十須為賽事服務實習積點。
    2. 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與積分認定如附件1。
    3.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 申請表。
      • 本會「專科會員」證書影本(須為效期內)。
      • 參加本會繼續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會統一公告與通知;換發之專科醫師證書起算日期為發予證書當日
  • 甄審考試成績複查
    1.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 運動醫學專科醫師面試免試申請資格:凡醫師符合以下第1至3款資格且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免面試頒發「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證書。
    1. 完成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必修學分並通過筆試。
    2. 完成實習學分取得,認定方式依「台灣運動醫學專科醫師實習認定標準」辦理。
    3. 曾擔任國際綜合賽事國家代表隊隊醫五次以上
  • 「名譽運動醫學專科醫師」通過資格
    1. 曾擔任國內運動醫學相關學協會理事長,任期內對國內運動醫學推動有顯著貢獻者。
    2. 投入運動醫學領域具十年以上經驗且對國內運動醫學貢獻卓著,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3. 具有國外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且實際於運動醫學相關領域服務達五年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被推薦人須由二位本會會員進行推薦;由推薦人填寫「名譽運動醫學專科醫師推薦表」,具體簡述被推薦人值得表彰事蹟。
  • 為因應第一屆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作業而制定本特別條款。
    1. 第一屆甄審考試分為筆試及面試二階段,不須實習;筆試合格者,得參與面試,面試通過後,由本會核發「運動醫學專科醫師證書」;面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保留三年,如連續三年面試不及格者,需重新筆試。
    2. 為鼓勵學員實際參與運動醫學相關賽事與服務,第一屆仍接受實習學分申請,經本會認定40分以上者,本屆運醫專科醫師甄審筆試或面試分數可加分10分;認定方式依本會「實習認定標準」辦理,實習認定標準內之賽事或是服務皆回溯八年追認。
  •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提報委員會討論決議辦理並實施。
  • 本辦法於委員會決議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
實施方式與積分認定標準


107年10月27日學術及教育委員會訂定
112年06月16日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

壹、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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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活動項目 積分認定
一、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當次學術教育活動
  1. 參加學員:3點/時。
  2. 擔任座長:4點/時。
  3. 擔任講師:8點/時。
(未全程參與會員大會者,點數折半計)
二、 參加本會主辦運動醫學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學術研討會、工作坊等)
  1. 參加學員:2點/時。
  2. 擔任座長:3點/時。
  3. 擔任講師:4點/時。
三、 參加本會認定之運動醫學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學術研討會、工作坊、特別演講或課程等)
  1. 參加學員:1點/時。
  2. 擔任講師:2點/時。
四、 國內外運動醫學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者(二年內)
  1. 第一/通訊作者:1至7點/篇。
  2. 其他作者:1.5點/篇。
  3. 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1至7點/次。
五、 國內外運動醫學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壁報者(二年內)
  1. 口頭報告者:1至4點/篇。
  2. 其他作者:1.5點/篇。
六、 在國外實際從事運動醫學之臨床服務或研究教學者
(需每年參加會員大會)
  1. 至多每年15點計。
註:參加前項第二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至少百分之六十需為由台灣運動醫學醫學會主辦、合辦或協辦之繼續教育課程。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定,未具水準可不認列。

貳、國內外各賽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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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等級 賽事或服務名稱 服務身份
大會醫師 隨隊隊醫 看診/諮詢
A 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
世界錦標賽
夏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8分/日 40分/賽事 --
B 亞洲運動會
亞洲錦標賽
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世界青年運動會
世界大學運動會
國際公開賽(單項)
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6分/日 30分/賽事
C 世界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亞洲冬季運動會
亞洲室內暨武藝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
4分/日 20分/賽事
D 全國運動會 4分/日 2分/日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全國中等運動會
全國小學運動會
單項全國錦標賽、盃賽
職業/半職業隊伍醫療服務
2分/日 2分/日
國家訓練中心 -- -- 2分/時段註1
E 地區單項錦標賽、選拔賽
基層服務 (運動醫學義診、講座、駐診…)
地區單項體育活動(路跑、三鐵、球類…)
-- -- 2分/日
  • 註1:一時段係指上午/下午/晚上(3小時)。
  • 註:擔任指導者之講師,其學分二倍計。